法院信息
地区
法院
律师信息
律所
律师
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50000份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,应当予以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申请再审人刘*的申请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(十二)项规定再审立案条件的情形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、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,本案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:原告申请撤诉,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,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应当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原告以无法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原告以无法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审理中,原、被告均陈述共同生活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;被告另陈述有夫妻共同债权在原告姐夫处应收回的借款1500元,原告则陈述该借款已收回;被告还陈述有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,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。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。
本院认为,赵某某与孟某某均系再婚,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,双方感情确已破裂。2014年12月30日,赵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孟某某离婚,后撤诉。孟某某于2015年6月1日起诉要求与赵某某离婚。二审庭审中赵某某明确表示同意离婚,仅对财产分割有异议,故原审法院判决准许孟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并无不当。关于财产分割问题,赵某某称:双方结婚时,给孟某某带去10万元彩礼,婚姻存续期间,在登封**事处购置商品房一套,房产证办理在孟某某儿子霍**名下。还把孟某某老家颍阳镇于爻村的旧房装修了一遍,又在旁边圈了一